“四维度”开启业务数据资源化

时间:2023-11-29
来源:数字检察
作者: 何文斌

数字检察的关键在于对司法办案业务规则进行梳理分析,从而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其核心在于通过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数据的主管部门,掌握着检察系统内部海量业务数据,在推动数字案管建设,实现从“业务数据化”到“数据资源化”的转变,打破“四大检察”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的良性互动中发挥着重要基础性作用,有助于推动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构建起融合式监督的新模式。在实现业务数据资源化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数据采集准确化

基础数据准确,是数据利用的基础。要确保源头数据的准确性,需要案件管理部门充分发挥数据管理中枢的作用,推动落实好案件承办人员、部门数据管理员、案件管理部门统计员的职责分工,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填录标准和说明》为根本遵循,坚持“谁受理谁录入、谁办理谁录入、谁审批谁录入、谁审核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督促各部门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录各项系统案卡信息,切实加强案卡填录质量把控,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加强系统智能化、自动化水平,实现文书内容自动回填案卡,减轻案件承办人员填录负担。

数据治理智能化

确保数据准确是案件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首要要求。因此,需建立健全业务数据质量检查通报机制,对常错易错问题加强针对性指导。常态化开展基层检察院单月自查、省市检察院双月检查的数据质量检查机制。科学运用好“业务数据准确率”评价指标,重点检查纠改数据注水、造假等“反管理”问题,确保业务数据真实准确。

针对业务数据填录规则繁杂、人工核查效率低下、督促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情况,推进智能化治理。可通过案件管理监管系统,通过内置检测规则,每天自动检测所有案件案卡填录情况,支持跨卡比对和文书比对,根据审核情况对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通过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和移送监督线索,开展专项核查,自动分析数据质量等,以此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实现数据高效审核。

数据应用多样化

业务数据资源化的核心在于业务数据资源的应用,而业务数据资源的应用亟需激活业务数据“富矿”、拓展应用场景,使业务数据这一核心资源得到有效应用。

一是加强非结构化数据应用。目前应用的数据资源主要是填录的案卡数据、统计数据等结构化数据,对于电子卷宗数据、文书数据等非结构化数据应用较少。这些非结构化数据包含的信息更为充沛,要加强AI技术应用,大力发展OCR识别等技术,激活非结构化数据应用。

二是加强业务数据应用统筹规划。目前业务数据大多被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所掌握,随着数字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市县两级检察院对于业务数据资源的需求愈发迫切,要加强业务数据应用统筹规划,做好数据返还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数据中台,推动业务数据资源归集、管理、调度、使用规范化。

三是加强案件管理部门自身数据应用。建立健全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开展定期综合分析研判,着力发现检察业务运行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异常性问题,为检察决策和业务指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加强专题分析研判,围绕经济社会建设中心工作,立足检察重点工作、社会热点问题、业务突出问题,开展长跨度宽领域深分析,为检察机关开展业务决策和指导、参与本地社会治理提供参考依据。

四是配合业务部门加强数据应用。数字检察工作必须以检察业务为主导,一线检察官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可能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机制性漏洞进行思考,总结提炼规则,研发监督模型,对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归集碰撞分析,发现类案监督线索。案件管理部门要配合业务部门积极提供业务数据资源,善用、活用、用足检察内部数据,特别是要利用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检察案例库、检察文书库、检答网、正义网、正义智库等汇聚的大量检察数据,打破数据“烟囱”、打通信息“孤岛”。如在不借助外部数据的基础上,依托现有的检察业务数据即可开发刑事审判监督等模型。

数据管控安全化

业务数据资源化开发和应用的前提是数据安全,检察业务数据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数据,连接侦查办案和司法审判,其分量不言而喻,关乎舆论导向、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要建立健全业务数据安全管控机制,贯彻实施最高检《检察业务数据管理办法》,建立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检察业务数据分类分级表的要求,实行业务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保业务数据安全。在使用业务数据资源的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数据安全法的规定,严格数据资源使用审批流程,要明确数据资源仅供在指定平台使用或仅用于特定法律监督用途,严禁使用人员下载保存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业务数据资源化是检察机关实现高质效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的重要抓手,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业务数据的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实现“四个一网”目标,夯实数字检察、数字案管建设的底座和地基,以业务数据资源化赋能法律监督工作,实现“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变革,推动检察工作质的嬗变,以法律监督的现代化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何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