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提出以来,共建“一带一路”走过不断壮大的十年,已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在全球数字化的背景下,要将“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新要求落到实处,须以数字经济培育新的增长点,通过数字联通共建各国促进信息、经济、贸易合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1)深化数字经济合作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必然之举
数字经济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关键核心内容,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就必须深化数字经济合作。
一是数字经济合作是连接“一带一路”与“双循环”的重要桥梁。数字经济的联通特质,能够提高供求信息传导效率,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保证经贸合作中信息通畅。一方面,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能利用数字经济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畅通发展,助力“一带一路”释放创新驱动力;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推动“一带一路”高水平经贸合作的开展,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打造全球循环畅通的大市场。
二是数字经济合作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造福人民的关键环节。当前,全球数字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但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面临着西方大国的技术垄断和封锁。十年来,中国一直都积极通过各项举措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发展数字经济。“一带一路”倡议是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用数字经济合作发展经济的契机,深化数字经济合作,符合中国致力于弥合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数字差距的意愿,体现了中国的使命担当。
(2)深化数字经济合作面临多重挑战
十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各国正持续深化数字经济合作并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以数字经济合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仍存在多重挑战。
一是西方国家把控数字贸易规则加大全球风险。一方面,由中国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仍处于较低版本的电子商务规则,“一带一路”共建面临着激烈争夺数字贸易规则主导权的情形。西方国家在经贸交往领域中实施数字霸权,如控制互联网交往、数字交往等规则的制定权,借此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另一方面,西方在多重领域与中国的竞争加剧,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加大了“一带一路”共建各国开展数字经济合作的阻力。
二是共建各国经济发展的“数字鸿沟”凸显。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国家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明显短板。部分“一带一路”共建经济体数字基础设施的基础条件、创新速度与应用能力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此外,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对数字经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为共建各国加强数字经济合作带来挑战。
三是数字安全问题频发,治理体系亟待完善。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产品与服务多以数据形式存在,数据安全问题对现有安全保障机制构成威胁。当前数据治理体系还不够完善,一国的国内数据保护法在域外的不当适用,可能引发数据管辖权冲突。十年来,依据国际电信联盟构建的网络安全指数,只有16%的共建国家参与了网络安全项目和倡议。受资源条件和技术水平等限制,部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未建立国家安全事件响应机制。
(3)深化数字经济合作的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夯实“一带一路”创新基础。十年来,中国始终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一带一路”的重点领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是“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合作的根基,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畅通共建各国数字经济合作,夯实共建各国的创新基础。“一带一路”共建各国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借助数字技术,可以建设统一的数字基础设施,优化共建各国数字经济布局。中国可以利用自身丰富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经验,积极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共建各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弥合各国“数字鸿沟”,提升共建国家创新能力。
二是促进数字产业深度合作,激发“一带一路”内生活力。十年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提升“一带一路”共建各国产业在全球价值链的位置,需要各国积极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充分利用数字化工具挖掘贸易潜力,构建“一带一路”共建数字产业体系。一方面,中国可以与创新能力强的国家优势互补,加大数字产业领域合作力度,寻求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源;另一方面,中国可以向创新能力弱的国家分享我国在智慧城市、数字医疗等方面的发展经验,共同推进产业的数字化转型。
三是打造数字金融服务体系,锻造“一带一路”发展动力。十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投融资合作持续深化,数字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数字金融服务体系能有效整合“一带一路”共建各国的优势资源,助力区域金融深度赋能实体经济,为“一带一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和高质量的金融供给。数字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将推动“一带一路”绿色低碳发展,为共建各国的绿色低碳发展提供融资手段,激发“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动力。
四是健全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筑牢“一带一路”安全屏障。健全数字安全保障体系,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等重大安全隐患。当前,“一带一路”警务合作机制缺乏,需要健全覆盖率广、影响力与凝聚力高的跨境网络犯罪合作机制,突出发展中国家对参与打击网络犯罪的关切。建立数字经济合作纠纷矛盾处理体系,及时处理在“一带一路”共建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发挥中国政府解决共建矛盾的主导作用,筑牢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