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省委网信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登记、诚实信用、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权益不受侵犯。
《办法》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为依法合规获取的、经一定算法或规则处理后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主体,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依法对原始数据实施采集、存储、加工、传输、使用、流通等处理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办法》鼓励数据处理者及时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具有公示效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登记主体合法持有相应数据并享有权益的初步证明。
《办法》提出,湖北省各级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流通使用规范,加强对数据知识产权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指导,拓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运用场景。
下一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将持续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数据跨境流通等工作中的运用,进一步挖掘释放数据要素潜在价值,促进全省数据要素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支撑湖北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