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数据条例》明年起施行

时间:2022-09-30
来源:西安日报

9月29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大数据条例》,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加大融资、投资力度,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政务数据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应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数据使用者提供。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应明确共享范围、使用范围等,并报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数据使用者提供。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管理。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企业,应依法处理数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相关数据向大数据主管部门汇聚。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协会、商会类组织及其他单位,应依法处理数据,鼓励其将相关数据向有关部门汇聚。

为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为政府就业政策制定实施“精准导航”,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运用大数据,监测人力资源市场变化趋势,及时掌握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变化,分析研判就业趋势,加强就业科学精准指导服务。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大数据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发展应用,推进各类优质教育资源跨层级、跨地区在线共享,全面提高教育数字化水平。

为推动数字乡村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推进数字乡村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数字乡村相关信息系统共建和数据共享规则,构建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涉农信息普惠服务机制,引领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

本组稿件由记者拓玲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