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驱动的产业融合发展范式与面向融合范式的政策体系调整

时间:2023-09-11
作者: 贺俊、庞尧

每一轮通用技术革命都会引发产业发展范式的深刻变革,而那些能够更快适应产业发展新范式并进行有效制度供给的国家就能够引领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数字技术的加速拓展将推动产品功能、生产技术、商业模式、消费形式的跨产业深度融合,塑造产业融合发展新范式。在此背景下,我国传统面向边界清晰的特定产业所形成的产业政策体系、创新体系和监管体系,如特定产业发展规划、特定部门管理机构和特定行业研发机构等制度安排,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产业发展范式,甚至成为生产资源、知识要素和资本跨产业流动组合的障碍,亟须进行改革和调整。

关键词

技术革命;数字技术;产业融合;政策体系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087);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企业管理优势学科建设项目(CASSXK3627);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创新工程项目(21BSH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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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驱动的产业融合发展范式转换

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每一次通用技术革命都引发了产业发展范式的深刻变革。各国面向新发展范式的调整程度,不仅影响各国生产力的提升幅度,也通过各国生产力提升和与之相伴的综合国力提升的差异而改变全球竞争格局。例如,电力技术革命催生了大企业主导产业演进的发展范式[1][2],美国、德国在电力技术革命中实现了科技和工业对英国的超越;信息技术革命推动了产业链一体化的发展范式[3],美国借助信息技术革命进一步稳固了其在经济和科技等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在以往数次技术革命引发的产业发展范式变革中,虽然产业内的企业竞合关系不断发生变化,但产业边界始终是清晰的。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新一轮的通用技术革命,与以往技术革命相比,数字技术革命驱动的产业发展范式打破了既有的产业边界,引发了广泛的产业融合发展浪潮,使产品功能、生产技术、商业模式、消费形式等方面都发生了颠覆性重塑。

在产品功能方面,属于不同产业的产品功能在新产品上汇聚,使新产品的功能不断扩展。虽然在工业技术发展阶段,产品功能扩展也是企业增强产品竞争力的常用途径,例如汽车在发展过程中陆续增加了音乐、空调、导航等功能,但数字技术推动的产品功能融合的独特性在于,为更多产品提供了更广阔的产品功能扩展空间。一方面,物联网等技术使可扩展功能的产品种类迅速增加,例如鞋子、项链等功能相对单一的穿戴品通过植入芯片,拥有了运动数据捕捉、身体健康监测等功能;另一方面,特定产品可扩展的功能种类得到了大幅提升,例如手机、汽车等产品通过搭载智能操作系统,几乎可以融入所有的数字功能。

在生产技术方面,产品功能的扩展必然牵涉承载不同功能的产业技术在生产过程中融合,而更具普遍性的是传统产业将数字技术与传统生产技术融合,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重构[4]。生产过程的智能化重构正在工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快速演进,成为数字技术引发实体经济变革的最重要表现之一。在工业领域,企业使用虚拟现实等技术设计生产流程,使用传感器、物联网等技术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数据收集,使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生产过程进行分析和优化,从而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在服务业领域,银行、医院等机构通过使用智能取号机减少客户排队时间;餐厅、咖啡厅借助自助点餐系统和炒菜机器人提升服务效率;景区利用监控设备和视频分析技术实时掌握景区拥挤程度,对游客总人数进行动态管理。

在商业模式方面,企业借助数字技术融合不同的商业模式,实现价值链延伸。一方面,传统企业加快推进商业模式创新。例如,仁和集团以往聚焦于医药的研发和生产,通过利用电子围栏等数字技术开发“叮当快药”APP,延伸出在线售药、送药上门等服务业务;电商直播企业借助巨大的粉丝数量创建美妆或服装品牌,使其业务领域覆盖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等全部环节。另一方面,数字技术革命为企业带来了全新的组织形态和商业模式。平台企业本身就被视为商业模式的重大创新[5],而平台企业为追求范围经济[6],融合了多种传统商业模式[7][8]。例如,平台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涵盖了零售和批发的商业模式,房产推介、旅行代理业务涵盖了中介服务的商业模式,在线教育业务涵盖了教育和培训的商业模式,众筹业务涵盖了融资和投资的商业模式。

在消费形式方面,数字技术推动产品消费和服务消费的融合发展。在服务消费融入产品消费方面,共享单车的兴起将消费者对自行车等产品的购买需求转变为租用自行车等服务的需求;云游戏技术的成熟使人们仅需要显示器、控制器等少量设备即可享受高端游戏服务,降低了对高性能显卡、处理器等价格高昂的硬件设备的依赖。在产品消费融入服务消费方面,家庭清洁、运动指导等以往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或前往特定场所才能享受的服务,如今通过购买扫地机器人、智能健身设备等工业产品即可获得。

虽然数字技术驱动的产业融合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也成为提高发展质量和增强增长动力的重要渠道,但现有研究尚未予以充分关注。现有相关研究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产业融合现象的探讨。早在1963年,Rosenberg[9]在分析机械设备行业的发展时就提出了产业融合的概念。在产业融合起因方面,外部环境的变化,如行政壁垒降低、技术进步、需求改变[10][11],以及企业自身的调整,如业务范围扩大、商业模式创新和价值链延伸[12][13][14],都是产业融合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产业融合表现方面,既有研究主要聚焦于上一轮技术革命时期由计算机普及和信息化的发展带来的产业融合现象,例如信息技术与工业的融合[15][16]、信息技术与传媒领域的融合[17]等,而当前由数字技术推动的产业融合还未得到充分关注,少量代表性研究如黄浩讨论了互联网企业作为信息中介在促进产业融合中的作用[18]。第二类是数字技术引发实体经济变革的相关研究。这类研究主要围绕企业的数字化转型[19]展开讨论,发现数字化转型可以帮助企业在内部运营中降本增效[20][21][22],更便捷地从外部环境中获取知识[23][24]和交换信息[25][26],并由此提高产业链关联程度[27]。企业数字化转型面临多方面障碍,从内部因素看,数字化转型不但受企业的资源、技术能力、风险承受能力[28]、对数字技术的熟悉程度[29]制约,还在构建与数字技术相容的生产和运营模式时面临挑战[30];从外部因素看,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不但受数字技术性能的影响[31],也与所在产业或区域的整体数字化水平紧密相关。当整体数字化水平较高时,企业间基于数字技术的互动与协同将对未转型的企业形成压力,也会带来数字技术的溢出效应[32][33]。除了数字化转型外,也有研究探讨数字技术对企业经营范围和居民消费模式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如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34]、共享经济带来的消费模式变革[35]等。

整体上看,已有产业融合方面的研究未能充分关注由数字技术驱动的产业融合现象,而分析数字技术引发实体经济变革的研究未能对当前表现在多个方面的产业融合进行系统性梳理,也未能对产业融合的关键障碍进行深入分析。建立有利于数字技术创新和生产要素流动的制度环境、产业政策和创新体系是破除产业融合关键障碍的有效途径,而根据融合范式特征调整和优化监管体制则是产业融合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由于以往历次技术革命主要是在各产业内部改变企业竞合关系,未能广泛改变产业边界,因此在以往产业发展范式基础上形成的理论和政策经验难以直接应用于产业融合发展范式下的政策体系调整。如何面向融合范式调整政策体系以加快我国产业融合发展,是当前亟待回答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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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融合发展范式对政策体系调整的需求

(一)有利于技术融合的知识产权制度

产业融合的核心是技术融合,在开放式创新的背景下,企业需要通过搜寻和融合外部技术,以实现技术能力提升、产品功能扩展、商业模式创新[36][37]。在工业技术阶段,产学研合作是企业重要的外部技术来源。但由于产学研合作具有项目方向既定、项目周期较长等特征,在数字技术阶段无法满足企业不断变化的外部技术需求,为开放式创新合作提供平台的技术市场成为促进技术融合的关键载体[38][39]。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供给方从技术市场中获得收益的基础,从而成为技术融合所依赖的关键制度环境。

数字技术的形式、特征和创新模式都与传统工业技术显著不同,知识产权制度也需要根据数字技术特征及时调整。在技术的表现形式方面,传统工业技术以产品架构、制造方法、生产材料等形式为主,技术复制和传播的难度相对较大;数字技术以软件、算法等形式为主,这种形式使数字技术易于复制和传播,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显著上升。在技术的迭代速度方面,工业技术的创新周期和产品的更替周期都相对较长,而数字技术的研发周期更短、迭代速度更快,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具备快速响应的能力来匹配数字技术的快速创新特征。在技术的创新模式方面,数字技术创新具有更强的开放性,跨领域、跨学科的知识和技术的充分融合成为促进数字技术发展的关键力量。开放式创新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要注重平衡性,在维护技术原创者的权益、激发创新积极性的同时,也要避免因过度保护而抑制技术交流和创新合作。

(二)有利于市场融合的产业政策

在以往发展阶段,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呈现市场分割、此消彼长的替代式关系,产业政策的重点是通过促进生产要素从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流动来改变各类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在产业融合发展范式中,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不再具有明显的边界,呈现市场融合、协同发展的特征:传统产业购买新兴产业的数字设备和技术来扩展产品的数字功能、实现生产过程的数字化重构,不但增强了产业竞争力和持续增长能力,也扩大了新兴产业数字设备和技术的市场需求,加快了新兴产业发展。同时,新兴产业的持续发展推动了数字设备和技术增强性能、降低价格,有助于传统产业通过数字化转型提高发展质量、扩大市场规模。然而,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市场融合因传统产业的资金约束面临障碍。传统企业不仅需要购买数字设备和技术,还需要承担相应的雇佣专业人才对数字设备和技术进行调试和维护、对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根据数字化解决方案重设生产流程等多方面的开支[40]。

因此,产业融合范式下的产业政策既要在不明显削弱传统产业发展动力的同时,助力新兴产业扩大规模、完善生态,推动数字设备和数字技术持续创新,也要通过破除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市场融合过程中的资金障碍,提高传统产业增长质量,进一步牵引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在这种政策目标下,选择性产业政策的适用性有所下降。简单地依照以往做法,将产业按照“限制性产业、鼓励性产业”或者“传统产业、新兴产业”进行分类,并以此为标准驱动生产要素跨产业流动,虽然有助于扩大新兴产业的投资规模,但也会引发新兴产业的投资浪潮[41],加剧产业震荡[42]。更重要的是,选择性产业政策会加剧传统产业的资金约束,加大企业与数字技术的融合难度。市场融合目标下的产业政策,应该是结构性政策与功能性政策的有效协同,通过对企业的数字技术创新投资、数字化转型投资提供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来驱动数字设备和技术提高性能降低价格,促进传统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加快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的市场融合进程。

(三)有利于技术与应用融合的创新体系

传统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不仅受到资金约束,还将在数字技术与生产应用融合的过程中因技术能力不足而面临多重困境。例如,在技术与应用的融合前期,传统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因对数字技术的熟悉程度较低而难以选择合适的数字化解决方案[43]、难以构建与数字技术相容的生产和运营模式[44];在融合过程中,当使用不同来源的设备和技术对不同的业务进行数字化转型时,企业也需要有足够的技术能力解决设备和技术的兼容性问题;在融合之后,缺乏足够技术能力的企业难以持续跟进数字技术发展,难以及时对设备和技术进行升级,难以对敏感数据进行有效保护。

产业链数字技术溢出是促进数字技术与生产应用融合的有效渠道[45][46][47],但与技术溢出所具有的自发、渐进的作用特征相比,以中小企业科技服务机构为代表的,聚焦于促进成熟技术的扩散和应用的技术扩散机构能够通过提供数字化转型的现场指导等方式,更加直接和快捷地帮助传统企业破解数字技术与生产应用融合的技术障碍,并通过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来由点到面地增强产业链数字技术溢出效果。产业融合发展范式下,技术扩散机构也需要根据数字技术特征进行功能性调整。从创新速度来看,数字技术的迭代更快,数字技术路线和数字技术解决方案种类众多,这意味着技术扩散机构需要及时跟进数字技术发展,并根据数字技术路线的演进方向灵活调整其技术能力结构和服务体系架构,以便更有效地获取和传播数字技术。从创新模式来看,数字技术具有更强的互联性、跨领域性和开放性,技术扩散机构不但需要建立跨行业的知识体系,也需要建立广泛的创新合作关系,并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以便充分积累数字技术在不同领域的应用经验,更好地在千行百业中促进数字技术与生产应用的充分融合。

(四)有利于监管融合的监管体制

加快产业融合,除了在知识产权制度、产业政策、创新体系等方面提供支持外,也离不开监管体制的及时调整来保障产业融合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与工业经济阶段以反垄断为主要对象、以事后监管为主要模式的监管体制相比,产业融合发展范式下,监管对象的种类更加多元、业务更加复杂,需要加强事前监管能力、促进监管融合,以有效防范产业融合范式下的各类风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产业融合发展范式下,监管对象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数据的合规使用成为新的监管内容。数据要素的共享虽然对数字技术创新和产业融合发展具有重要作用[48],但数据也包含了关于微观主体、产业乃至国家的重要信息,因此数据合规使用和数据安全成为保障数字经济平稳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成为产业融合发展范式下的监管重点。第二,平台企业成为监管的重点领域。一方面,平台企业具有实体性、科技性、生态普惠性和网络外部性,在促进共同富裕、优化资源配置上具有突出作用,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49]。另一方面,平台企业作为企业组织创新的代表,拥有市场和企业的双重属性,在不占有较高市场份额的情况下也拥有较强的垄断能力[50][51]。同时,平台企业的业务领域涉及多个传统产业,使平台企业能够拥有跨产业的垄断能力。

监管对象的变化使工业经济阶段常用的事后监管和各部门分工监管的效果有所下降。在事后监管方面,事后监管以结果为导向,通过分析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行为及影响,对已经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罚,来避免相似问题的再次发生[52]。但一方面,由于数字经济企业成长速度快,企业规模的扩张速度和市场势力的形成速度远超传统企业,使监管部门未能收集证据、分析市场状况并采取措施时,企业垄断行为已经对市场产生严重影响。另一方面,事后监管无法对已经发生的问题进行有效补救,尤其是无法挽回数据泄露造成的个人和国家的信息安全风险。因此,需要加强事前监管能力,通过事前监管和事后融合的有效结合,提高对融合发展范式下数字经济企业的监管能力。在主管部门分工监管方面,数字经济企业的业务领域宽泛、业务模式复杂,既有的不同部门独立负责不同领域的监管模式,存在多方面不足。首先,各部门对新兴融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差异,会导致审批进度、准入标准等方面出现差异,造成特定领域的发展滞后阻碍整个新兴产业的发展。其次,不同部门独立管理特定领域的监管模式,使新兴产业面临难以确定直属管理部门、各部门管理冲突等问题,无法有效规范新兴产业发展。最后,平台企业既掌握大量跨产业的数据,又有能力利用数据优势进一步强化其跨产业垄断地位,成为反垄断和数据合规的共同监管重点。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和数据合规分别进行监管,存在监管难度大、监管成本高等问题。因此,促进主管部门的监管融合,有利于在促进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有效防范发展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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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体系与融合发展范式的错配

(一)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滞后制约技术融合

虽然我国技术市场近几年发展速度较快,但仍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首先,技术市场规模不足。2019年我国技术市场规模占全球技术市场规模的比例不到10%,而我国GDP占全球GDP比例自2017年就超过了15%[53]。其次,技术市场的区域差距过大。2021年,我国技术合同成交额最大的三个地区分别为北京(7 005.65亿元,19%)、广东(4 292.73亿元,11%)、江苏(3 013.56亿元,8%),三个地区占比合计接近全国总规模的40%,而大量地区的技术市场建设滞后,技术交易额占比不到1%[54]。随着数字技术带来的专利申请量和技术交易需求激增,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的建设滞后将拖慢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面向数字创新特征调整不足,是技术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之一。首先,专利申请流程有待优化。数字技术演进速度远高于工业技术,但我国专利申请和审查流程未能及时调整和优化,使专利申请周期相对较长,导致出现数字技术在申请专利期间被新技术淘汰等问题,降低了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效力。其次,保护数字技术和数字产品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尽管我国已陆续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但与数字经济和产业融合相关的产权保护法仅有2021年先后通过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数字技术和数字产品相关的专门立法仍然欠缺。再次,执法力度不足。以算法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既具有易于复制和传播的特征,又是融合范式下企业竞争力的主要构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长期存在保护力度偏弱的问题[55],且未能根据数字技术特征进行执法方式、流程方面的有效调整,造成技术抄袭代价低于抄袭收益与侵权诉讼的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成为技术融合的重要制约。

(二)强选择性产业政策制约市场融合

我国在以往阶段的产业政策,带有鲜明的强选择性特征,将产业划分为限制发展或鼓励发展等类别,通过对产业投资进行限制或补贴来调整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这种政策在以往阶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政策的有效性与当时产业发展条件紧密相关。由于发达国家早于我国完成了工业化,我国可以借助国外经验,相对容易和准确地判断哪些产业有利于国家早期积累资本,哪些产业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从而相对合理地选择产业发展顺序,并通过选择性产业政策促进生产要素跨产业流动,在较短的时间内调整产业结构。然而,在当前产业融合发展范式下,以往选择性产业政策有效性的条件已发生改变,使政府对产业进行选择性分类时遭遇挑战。一方面,将产业划分为鼓励类和限制类并区分进行治理的政策思路,与通过产业融合实现各类产业高质量协同增长的发展趋势相背离;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产业种类日益齐全、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前沿,国外很难再为我国提供产业发展顺序的前瞻性经验,再加上数字技术路线演进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由政府选择产业发展顺序的正确性和合理性面临挑战。

虽然我国产业政策不断根据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进行调整,但当前政策仍带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性特征。由于我国较多产业存在较严重的低端产能过剩问题,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路线、关停规模过小和技术水平低下的企业等措施有助于优化产业发展格局,但部分地区的政策不够细化,仍以产业种类而不是以技术路线为标准进行选择性分类,“一刀切”地划定限制性产业和鼓励性产业,对限制性产业中的全部企业采取提高能源价格等限制措施,加重了部分有机会通过数字化转型提高发展质量的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针对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政策在力度和覆盖范围上都有所欠缺,使传统企业与新兴产业在市场融合的过程中面临的资金障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创新链脱节制约技术与应用融合

在以往发展阶段,我国创新体系注重前沿技术研发,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成熟技术应用,造成我国创新链前后脱节。创新体系的这种功能特征与我国的技术进步历程紧密相关。在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吸收、模仿等方式低成本地获取先进技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跨国公司不断向我国企业转让生产技术,使先进技术在我国扩散的难度相对较低,产业链和产业集群中的技术溢出成为中小企业获取工业技术的有效渠道。由于市场机制有效实现了成熟技术在企业中快速的扩散和应用,我国创新体系不需要额外加强技术扩散和应用的功能,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也没有大规模设立专业的技术扩散机构。

然而,在产业融合的发展趋势下,由于我国企业的数字化转型程度整体偏低,产业链数字技术溢出无法有效破解传统企业将数字技术与生产应用融合的技术能力障碍。根据埃森哲发布的《2022中国企业数字化转型指数》[56],2022年我国领军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指数得分达到84,其余企业得分仅为46,全样本得分为52。数据表明,我国领军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差异巨大,而且大部分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水平较低。虽然领军企业能够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和溢出效应,并且顶尖数字经济企业推出了数字化转型所需的模块化设备和技术,降低了中小企业转型所需的技术能力(如华为、烽火等推出的光网络通信设备,阿里、腾讯等提供的云计算服务),但中小企业数字技术能力匮乏仍是企业推进数字技术与生产应用融合的重要制约。一方面,少数领军企业的转型经验既无法对众多小企业的差异化问题形成示范效应,也难以在产业链和创新网络中形成技术溢出的规模效应,中小企业在选择数字技术解决方案、调试和优化技术与设备、重设生产流程时依然面临较多障碍。另一方面,在开放式创新的背景下,企业即使通过购买模块化设备、租用成熟技术服务完成数字化转型,薄弱的数字技术能力也使企业无法充分整合和应用创新网络中的各类知识和技术,无法有效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在产业链数字技术溢出渠道受阻的情况下,我国数字技术扩散机构建设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虽然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加快前沿技术研发始终是我国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但破解数字技术和生产应用融合的障碍也是产业融合背景下创新体系面临的紧迫挑战。当前,我国数字技术扩散机构数量不足、功能薄弱的问题在多个层面造成了发展鸿沟:在产业层面,新兴产业中数字技术前沿突飞猛进,但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进度缓慢,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之间发展动力的差异巨大;在区域层面,发达地区数字化水平较高、新兴产业汇聚,而欠发达地区以传统产业为主,数字化建设进程相对滞后;在企业层面,数字企业、传统产业中的领军企业既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提质增效,也能在全球创新网络中吸收各类技术不断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技术水平,而传统产业中的中小企业因为缺乏数字技术能力导致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四)部门各自为政制约监管融合

我国监管体制根据产业融合进行了相应调整。例如,2021年10月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成为事前监管的重要尝试。但目前来看,我国监管融合仍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各自为政的监管体制难以应对多元化监管目标。基于数字经济企业商业模式的复杂性和影响的广泛性,事前监管常涵盖公平、竞争、透明、创新、安全等多方面目标[57]。我国《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竞争、消费者保护、商家权益保护、网络生态治理、网络与数据安全、环境保护、劳动者与特定群体保护等目标。然而这些目标未明确所属监管部门,在尚未建立融合性监管机制的背景下,多元化监管目标可能造成监管主体不清、多部门执法的问题。同时,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和数据安全也归属不同的部门主管,反垄断监管主体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数据安全的监管主体包括了网信办、工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数据局等,需要反垄断监管主体和数据安全监管主体加强协作,为平台企业设定协调、统一的事前监管标准。

其次,各自为政的监管体制无法有效促进融合业态发展。例如,智慧交通是我国交通系统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增强经济效能的重要渠道。智慧交通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地图、自动驾驶、车路协同、智慧公路等各环节的协同推进。现阶段,电子地图测绘归自然资源部门管理,新型基础设施中信号系统归公安部门管理,充电设施归能源部门管理,城市外智慧公路归交通部门管理,城市内智慧公路归住建部门管理,交通网络通信同时归网信办、工信部门、公安部门管理。各部门分别管理特定领域的现象使智慧交通中各环节都需要独立审批,任何一个环节的发展滞后都会延缓我国智慧交通的整体发展进程。作为借鉴,美国由交通部(U.S.DOT)统一管理智慧交通系统(ITS),2020年3月美国交通部发布了《智能交通系统(ITS)战略规划2020—2025》,明确提出加速推动智慧交通系统发展。

最后,监管对象的认定标准僵化。目前我国事前监管主要针对具有强垄断势力的超级平台,根据《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我国对超级平台的判定维度为:用户规模、业务种类、经济体量、限制能力,而国内符合超级平台标准的企业仅有阿里巴巴、腾讯、美团和字节跳动[58]。然而,由于部分平台在不具有较大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量时仍能对平台用户和数字经济产生较大影响[59],因此伴随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基于固定标准的平台企业认定和治理可能使监管对象的范围过窄,导致一些因未达到标准而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平台企业对经济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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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面向产业融合发展范式的政策调整

(一)推进技术市场发展的制度供给

首先,加快技术市场建设,优化技术交易流程。在中西部地区加快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促进中西部地区的技术融合与创新合作;通过优化技术检索、匹配、交易、维权等各项服务流程,降低企业的技术交易成本。其次,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结合数字技术的传播特征,完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为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清晰、稳定的法律环境;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为知识产权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设立数字知识产权专业法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效果。再次,结合数字技术特征完善专利制度。采用数字技术手段优化和简化专利申请流程,提高专利审查的速度和质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为数字技术设定灵活的专利保护时间,避免设定过高的专利使用费用,以防止过强的专利保护抑制技术创新。最后,营造有利于技术交流和创新合作的外部环境。通过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企业熟悉技术交易市场、规则和流程,培育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等方式,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参与制定和完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促进中外数字技术创新交流。

(二)消除市场融合的资源障碍

首先,转变选择性产业政策思路,改变部分地区依然沿用的划分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等大类,并对传统产业内所有企业采取提高能源成本等措施的选择性政策。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对整个产业的限制或鼓励细化为对技术路线的限制或鼓励。其次,加大对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购买数字化转型所需的设备和技术、引进和培训数字化人才等开支的税收抵扣和财政补贴,以及增加数字化转型的专项信贷支持,消除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市场融合的资金障碍。最后,逐步推动产业政策向创新政策转型,一方面弱化选择性产业政策的作用,提高优化创新环境、强化创新支持等功能性产业政策的比重;另一方面推动产业政策重心由产业投资规模向产业技术进步转变,利用新兴产业技术提高传统产业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实现产业技术和产业规模协同增长。

(三)强化创新体系的技术应用功能

首先,加快数字技术扩散机构建设。加大对数字扩散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市场资金参与数字技术扩散机构建设,完善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措施;优化数字技术扩散机构的空间布局,搭建国家、省、市、区等各级数字技术扩散机构体系,形成结构完整、层次分明的数字技术扩散机构网络。其次,增强数字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高校专业课程设置的灵活性、开放性和交叉性,加快校企联合培养基地、数字经济企业实习基地建设,加强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人才供给。同时,以市场化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方式,完善数字技术人才的社会培养体系,培养既掌握传统产业生产和管理经验,又熟悉前沿数字技术和数字解决方案的专项人才。最后,提高数字技术推广力度。一方面,拓宽线上数字技术推广渠道,定期举办技术培训、研讨会等线下活动,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技术扩散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完善数字技术人才的资格认证工作,推动具有资质的专项人才进入生产一线为企业提供数字方案、设备、技术和流程的咨询与指导,推动传统产业与数字技术的充分融合。

(四)建立融合性产业监管体制

首先,加强融合性监管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通过数据安全、个人隐私、平台企业等领域政策法规体系的与时俱进,应对产业融合不断发展带来的挑战。其次,逐步建立完善、可预期的融合性事前监管制度,一方面为垄断行为边界和数据管理措施设立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为违规行为制定透明的惩罚措施,来避免以平台企业为代表的大型数字经济企业因滥用市场势力和数据资源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并避免事后执法力度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打击数字经济企业的发展信心。再次,提高主管部门的融合性监管能力,通过定期联合协商会议等机制,促进各部门为新兴产业制定一致的发展规划,消除新兴产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定期对新兴产业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最后,制定动态和灵活的监管标准,允许对新兴产业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灵活监管模式,避免固定的监管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一刀切”等僵化管理模式,以促进产业融合的快速发展。

注释

[1]托马斯·K·麦格劳:《现代资本主义:三次工业革命中的成功者》,赵文书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

[2]江飞涛:《技术革命浪潮下创新组织演变的历史脉络与未来展望——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新思考》,《学术月刊》2022年第4期。

[3]Gereffi G,Humphrey J,Kaplinsky R,et al.“Introduction:Globalisation,Value Chains and Development”,IDS Bulletin,2001,32(3):1-8.

[4]张汉鹏:《数字经济背景下的产业链发展与治理》,《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5]Täuscher K,Laudien S M.“Understanding Platform Business Models:A Mixed Methods Study of Marketplaces”,European Management Journal,2018,36(3):319-329.

[6]戚聿东,蔡呈伟:《数字化企业的性质:经济学解释》,《财经问题研究》2019年第5期。

[7]曲创,王夕琛:《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特征、成因与监管策略》,《改革》2021年第5期。

[8]Eisenmann T,Parker G,Van Alstyne M.“Platform Envelopment”,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2011,32(12):1270-1285.

[9]Rosenberg N.“Technological Change in the Machine Tool Industry,1840—1910”,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1963,23(4):414-443.

[10]植草益:《信息通讯业的产业融合》,《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2期。

[11]周振华:《产业融合中的市场结构及其行为方式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04年第2期。

[12]Inklaar R,Timmer M P.“Productivity Convergence Across Industries and Countries:The Importance of Theory-based Measurement”,Macroeconomic Dynamics,2009,13(S2):218-240.

[13]Eisenmann T,Parker G,Van Alstyne M.“Platform Envelopment”,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2011,32(12):1270-1285.

[14]刘斌,魏倩,吕越,等:《制造业服务化与价值链升级》,《经济研究》2016年第3期。

[15]徐盈之,孙剑:《信息产业与制造业的融合———基于绩效分析的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9年第7期。

[16]谢康,肖静华,周先波,等:《中国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质量:理论与实证》,《经济研究》2012年第1期。

[17]Van den Bulck H,Donders K.“Pitfalls and Obstacles of Media Policymaking in an Age of Digital Convergence:The Flemish Signal Integrity Case”,Journal of Information Policy,2014(4):444-462.

[18]黄浩:《互联网驱动的产业融合——基于分工与纵向整合的解释》,《中国软科学》2020年第3期。

[19]Wu L,Lou B,Hitt L.“Data Analytics Supports Decentralized Innovation”,Management Science,2019,65(10):4863-4877.

[20]杨德明,刘泳文:《“互联网+”为什么加出了业绩》,《中国工业经济》2018年第5期。

[21]黄群慧,余泳泽,张松林:《互联网发展与制造业生产率提升:内在机制与中国经验》,《中国工业经济》2019年第8期。

[22]刘淑春,闫津臣,张思雪,等:《企业管理数字化变革能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吗》,《管理世界》2021年第5期。

[23]韩先锋,宋文飞,李勃昕:《互联网能成为中国区域创新效率提升的新动能吗》,《中国工业经济》2019年第7期。

[24]Mubarak M F,Tiwari S,Petraite M,et al.“How Industry 4.0 Technologies and Open Innovation Can Improve Green Innovation Performance?”,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An International Journal,2021,32(5):1007-1022.

[25]Demertzis M,Merler S,Wolff G B.“Capital Markets Union and the Fintech Opportunity”,Journa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2018,4(1):157-165.

[26]Skiti T,Luo X,Lin Z.“When More is Less:Quality and Variety Trade-off in Sharing Economy Platforms”,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2022,59(7):1817-1838.

[27]张虎,高子桓,韩爱华:《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产业链关联:理论与经验证据》,《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3年第5期。

[28]Li L,Su F,Zhang W,et al.“Digital Transformation by SME Entrepreneurs:A Capability Perspective”,Information Systems Journal,2018,28(6):1129-1157.

[29]张广胜,杨春荻:《传统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战略形成的机理研究——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和资源基础理论的双重视角》,《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23年第4期。

[30]Ferrás-Hernández X,Armisen-Morell A,Sabata-Alberich A,et al.“The New Manufacturing:In Search of the Origins of the Next Generation Manufacturing Start-up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2019,16(2):1950014.

[31]Huesig S,Endres H.“Exploring the Digital Innovation Process:The Role of Functionality for the Adoption of Innovation Management Software by Innovation Managers”,European Journal of Innovation Management,2018,22(2):302-314.

[32]陈玉娇,宋铁波,黄键斌:《企业数字化转型:“随行就市”还是“入乡随俗”?——基于制度理论和认知理论的决策过程研究》,《科学学研究》2022年第6期。

[33]许恒,张一林,曹雨佳:《数字经济、技术溢出与动态竞合政策》,《管理世界》2020年第11期。

[34]刘洋,董久钰,魏江:《数字创新管理:理论框架与未来研究》,《管理世界》2020年第7期。

[35]孟韬,李佳雷:《共享经济组织:数字化时代的新组织性质与成长动因》,《经济管理》2021年第4期。

[36]Shaikh M,Levina N.“Selecting an Open Innovation Community as an Alliance Partner:Looking for Healthy Communities and Ecosystems”,Research Policy,2019,48(8):103766.

[37]Kohli R,Melville N P.“Digital Innovation:A Review and Synthesis”,Information Systems Journal,2019,29(1):200-223.

[38]Natalicchio A,Petruzzelli A M,Garavelli A C.“A Literature Review on Markets for Ideas:Emerging Characteristics and Unanswered Questions”,Technovation,2014,34(2):65-76.

[39]Arora A,Cohen W M,Walsh J P.“The Acquisition and Commercialization of Invention in American Manufacturing:Incidence and Impact”,Research Policy,2016,45(6):1113-1128.

[40]Li L,Su F,Zhang W,et al.“Digital Transformation by SME Entrepreneurs:A Capability Perspective”,Information Systems Journal,2018,28(6):1129-1157.

[41]林毅夫,巫和懋,邢亦青:《“潮涌现象”与产能过剩的形成机制》,《经济研究》2010年第10期。

[42]何文韬,肖兴志:《进入波动、产业震荡与企业生存——中国光伏产业动态演进研究》,《管理世界》2018年第1期。

[43]张广胜,杨春荻:《传统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战略形成的机理研究——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和资源基础理论的双重视角》,《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23年第5期。

[44]Ferrás-Hernández X,Armisen-Morell A,Sabata-Alberich A,et al.“The New Manufacturing:In Search of the Origins of the Next Generation Manufacturing Start-up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2019,16(2):1950014.

[45]陈玉娇,宋铁波,黄键斌:《企业数字化转型:“随行就市”还是“入乡随俗”?——基于制度理论和认知理论的决策过程研究》,《科学学研究》2022年第6期。

[46]许恒,张一林,曹雨佳:《数字经济、技术溢出与动态竞合政策》,《管理世界》2020年第11期。

[47]周青,王燕灵,杨伟:《数字化水平对创新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浙江省73个县(区、市)的面板数据》,《科研管理》2020年第7期。

[48]贾根良:《第三次工业革命与工业智能化》,《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49]朱太辉,林思涵,张晓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如何促进共同富裕》,《金融经济学研究》2022年第1期。

[50]陈永伟:《平台经济的竞争与治理问题:挑战与思考》,《产业组织评论》2017年第3期。

[51]许荻迪:《平台势力的生成、异化与事前事后二元融合治理》,《改革》2022年第3期。

[52]Cohen J E.“The Regulatory State in the Information Age”,Theoretical Inquiries in Law,2016,17(2):369-414.

[53]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计算。

[54]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https://www.ncsti.gov.cn/kjdt/tzgg/202202/t20220223_60015.html。

[55]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报告》,https://www.weforum.org。

[56]埃森哲:《数字化转型:可持续的进化历程》,https://www.accenture.cn/cn-zh/insights/strategy/china-digital-transformation-index-2022。

[57]Cappai M,Colangelo G.“Taming Digital Gatekeepers:The‘More Regulatory Approach’to Antitrust Law”,Computer Law&Security Review,2021(41):105559.

[58]唐要家,唐春晖:《数字平台垄断势力与反垄断事前监管》,《中国流通经济》2022年第8期。

[59]Lynskey O.“Regulating‘Platform Power’”,LSE Law,Society and Economy Working Papers,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