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宇:互联网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数据确权和大数据反垄断需继续推进

时间:2021-10-18
作者: 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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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主任

以下观点整理自曾宇在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34期)上的发言

一、我国网络管理体制和机制不断完善

这几年,我国互联网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去年,我国的数字经济规模已经达到了39.2万亿,占GDP三成以上,居全球第二,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在这一大背景下,怎样防范数据安全风险、构建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完善数据治理机制变得更加重要。

今年6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数据安全法》,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数据安全法》的实施有利于管理好、利用好数据要素,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切实保护我国企业和公民的信息以及相关数据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个法律也会进一步推动构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基础支撑和引擎作用,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步伐,带动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相关行业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网络强国和制造强国的建设。今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从11月份开始实行。这个法案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滥用等现象和行为做出规范,对保护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及其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所以,我国的网络管理体制和机制不断完善。网络立法速度也明显加快,围绕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不断完善。十八大以来有关部门持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为我们进一步强化数据治理、提升网络空间的治理成效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我相信随着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部门规范,伴随我国相关技术监管手段的丰富和完善,我国现实和虚拟社会的治理能力、成效都将进一步显著提升,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二、商业数据确权的必要性和建议

数据要素是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第五大要素,具有种类繁多、来源丰富等特点。数据要素具有非独占性,和其他要素相比使用和拥有数据要素的成本比较低,也容易被复制和使用。作为一种新型要素,我们对数据要素的市场化规律还处于探索期。当前在数据的产权界定、在市场配置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还有很多不足,还需持续完善。数据要素的产权界定,主要是指数据资源的拥有者对数据资源的权利,比如数据资源的归属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等。应该说在当前数据资源产权界定方面,我们还没有全面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当前,数据资产的产权边界不清晰,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它进行明确的边界确定,将进一步制约数据要素的价值化和市场化发展。

这几年我国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平台拥有的数据也呈现指数级增长。“后疫情时代”在线应用快速发展,在线办公、即时通信等应用还将持续保持很高的利用率;同时,传统企业将进一步加速向平台化发展,平台企业也会加速生态化发展,这都为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发展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载体,也将产生大量的数据;同时,可以预期跨境贸易未来几年的蓬勃发展也将产生海量的商业数据。怎样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成为非常重要的命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要进一步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来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我个人有如下四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加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数据确权。建议相关部门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行业细分领域制定数据产权保护的细则和实施办法来明确数据确权问题。

第二,推动建立层次化、分布式的数据共享、流通、交易平台。《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下一步我们还要进一步推动建立层次化、分布式数据共享、流通、交易平台。

第三,出台对数据资源定价的指导性意见和规则。数据资产存在海量、丰富、容易被复制和使用等特点,怎样防止数字资产交易价格脱离实际价值,如何打击通过数据交易来进行相关的违规违法活动等行为,也是重要的命题。

第四,进一步推动商业企业数据使用自律管理,这几年我国平台企业发展迅猛,拥有和掌握的数据也呈现指数级增长。怎样让这些企业不去滥用、违规违法使用数据,怎样加强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管理,也是我们后续要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采取强力举措强化大数据反垄断

Facebook最近被指控相关应用损害了美国年轻人的心理健康,而且推动相关仇恨言论的传播,加剧了美国的两极化,并在全球不断制造种族暴力。像Facebook这样的超级平台,因为实际掌握了海量用户的注册信息、巨额交易信息、应用信息等数据资源,所以它的能力已经大大超越了传统跨国公司的实力和能力,这是在人类发展史上第一次碰到的问题。

个别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断挑战国家的权利和制度,包括新闻传播、金融、社会治理等等制度和规则,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网络安全等都构成重大威胁。社交平台在传播虚假信息方面,其效率、效果都远超真实消息,直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歧视、仇恨、社会两极化等错误思潮蔓延,这也是近十年来全球民粹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等错误思潮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个别互联网平台企业凭借他们在全球的垄断地位损害用户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欧盟对上述行为监管力度愈发严格,去年12月,欧盟出台了《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两部草案,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限制这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不当竞争行为。所以,反垄断是全球每个区域经济体、每个国家维护市场健康良性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我国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迅猛,IDC预测到2025年,我国拥有的数据量在全球占比将达到27.8%,居全球首位。所以,一方面互联网平台推动了数字经济和数字治理加速发展,为我们从共享“人口红利”到共享“数字红利”,再到共享“智能红利”提供动力;但另一方面,个别平台在商业贸易、内容消费等领域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垄断。所以,怎样强化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是一大挑战。当前,我国多管齐下加大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力度,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相对弱势企业,同时,也采取各种举措来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今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把反垄断列入我国五年法治政府建设总体目标。所以,我们采取强力举措来强化大数据反垄断非常迫切,我个人有如下四点建议:

一是数据治理、大数据反垄断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心思想。事实上没有数据安全也就没有网络安全,也就没有国家安全,更没有经济社会的稳定,也就无法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数据治理和数据反垄断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要以人民为中心,让数据治理、大数据反垄断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是数据治理和大数据反垄断要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良性发展为重点。我国数据治理、大数据反垄断要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良性发展为重点,防止个别互联网平台快速扩张导致在金融、商务贸易、新闻传播、内容消费、社会民生治理等领域发生系统性风险,要防止“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坚持“强监管”与“促发展”相互结合,两手都要抓,在保护国内消费者健康环境的同时,进一步合法合规激活市场机制,促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三是要体系化构建大数据相关反垄断政策,加强我国数据流通监管。当前我国在数据流通方面的规范还不够完善,部分大数据平台资源的使用不透明,也存在数据资源使用算法滥用等现象和问题。我们需进一步体系化构建大数据相关反垄断政策,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数据流通交易监管。

四是要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大力宣传我国的治网理念、治网模式和数字治理模式。当前全球数字治理呈现区域化、政治化倾向,特别是新冠疫情之后愈发明显。各个国家的治理水平参差不齐,相关国家奉行数据保护主义、技术民族主义,越来越多的国家征收“数字税”,对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形成制约,严重影响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布鲁金斯学会有关报告显示在过去十年间,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度达到10%以上,预计到2025年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有望突破11万亿美元。所以,我们要站在建设人类“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来积极推动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我们要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有关组织、标准、规则的建设和制定,要掌握全球数字治理方面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同时,要在全球积极宣传我国互联网治理、数字治理模式,大力宣传我们在互联网治理、数字治理、大数据反垄断方面取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