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6日,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大数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健,威海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玉凤,威海市大数据局数据资源科负责人段升莹介绍《威海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2024年10月30日,威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威海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对威海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总体原则、平台建设、授权与运营行为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范。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出台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以及“公共数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公共数据产品”等概念。其中,“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形成的数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威海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授权法人单位(即运营单位)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并向社会提供的行为;“公共数据产品”是指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产品,包括数据模型、数据工具、数据接口、数据报告、数据服务等。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及运营单位的职责分工,威海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公共数据产品市场化的监督管理;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负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运营平台。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运营平台)的主要功能和运营机制:一是对接威海市大数据平台获取公共数据;二是开发利用数据,将公共数据加工成数据产品;三是保护数据安全,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规定运营平台作为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道和管理平台,由威海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运营单位建设,各区市、开发区原则上不单独建设。
第三章授权运营管理。明确授权运营管理流程,规定公共数据运营应当经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授权运营单位实施,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同时,还规定了公共数据运营过程中涉及的数据申请、数据供给、产品加工、产品交易等环节的工作要求,规定运营单位要按照“最小必要”“一场景一申请”的原则申请使用公共数据,原始数据不得导出运营平台,原始数据及可还原出原始数据的公共数据产品不得交易。规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公共数据产品交易并取得收益。
第四章安全管理。规定运营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按照“谁授权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数据安全责任,明确由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及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负责对运营平台、数据管理及运营活动、数据产品进行安全检查。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并明确了运营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情形。
第五章附则。规定《办法》的实施时间,确定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