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立健全全省政务数据工作协调机制

时间:2025-01-14
来源:东北网

日前,《黑龙江省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实施,黑龙江省建立健全全省政务数据工作协调机制,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共享应用。

省级政务数据平台是总枢纽

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包括省级政务数据平台、市级政务数据平台和省级政府部门政务数据平台,以及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

省级政务数据平台是全省政务数据管理的总枢纽、政务数据流转的总通道、政务数据服务的总门户。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省级政务数据平台,实现与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各市(地)政务数据平台、省级政府部门政务数据平台的互联互通。

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平台,并拓展服务范围,按需向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有效满足基层政务数据管理需求。各县(市、区)原则上不独立建设政务数据平台,利用上级平台开展政务数据的汇聚整合、共享应用。

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是黑龙江省开展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的服务载体和唯一通道。政府部门已建的政务数据平台应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通过统一的通道共享、开放政务数据。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建政务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已建的政务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应及时关闭。

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全省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政务数据目录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全省政务数据目录并统一发布。省级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目录编制工作指南。

政务数据共享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以直接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数据提供部门应明确共享范围、使用用途等共享使用条件,未明确的视为无条件共享类;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数据提供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政府部门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得将获取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给第三方的,应经数据提供部门同意。

数据按开放类型分三种

政务数据按开放类型分为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无条件开放类三种类型。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务数据列为不予开放类: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同意开放,且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除外);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务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类:一、无条件开放将严重挤占政务数据平台资源,影响政务数据处理运行效率的;二、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的;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列为有条件开放类政务数据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务数据列为无条件开放类:一、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转换为可机器读取的政务数据的;二、按照分类分级规定评估,开放后安全风险较低的;三、其他未列入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政务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