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会〔2024〕61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推动数据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现就加强我市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会计准则。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相关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等规定以及《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不应作为资产确认,以避免虚增资产。
二、正确做好前后衔接。《暂行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细化规范,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与现行无形资产、存货、收入等相关准则一致,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会计政策。《暂行规定》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各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和滥用会计政策、滥用追溯调整法。各企业在《暂行规定》施行前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即不应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源重新资本化。
三、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各企业应当充分认识提供有关信息对帮助报表使用者更好理解财务报表、揭示数据资源价值的重要意义,主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的披露要求,按照兼顾信息需求、披露成本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自愿披露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以全面地提供与数据资源价值相关的情况。
四、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各企业应提升数据资产数字化管理能力,结合数据采集加工周期和安全等级等实际情况及要求,对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定期更新维护、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提升安全保护能力。各企业依法依规行使数据资产相关权利,促进数据资产价值复用和市场化流通。结合数据资产流通范围、流通模式、供求关系、应用场景、潜在风险等,不断完善数据资产全流程合规管理。规范数据资产销毁处置。对经认定失去价值、没有保存要求的数据资产,进行安全和脱敏处理后及时有效销毁。
五、组织开展“云咨询”。市财政局指导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组建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及资产评估“云咨询”专家志愿服务团队,通过线上方式,为企业提供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业务咨询服务,助力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加强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发挥数据资源价值。
六、市财政局将持续关注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实务和《暂行规定》在我市实施情况,各企业在《暂行规定》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