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实行大数据安全责任制明晰责任主体

时间:2021-03-31
作者: 范天娇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 实习生 汪涛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数据盗用、泄露等问题,《条例》明确要求实行大数据安全责任制,并清晰界定大数据安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为数据信息加上“保险锁”。

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汇聚数据

公共数据归集汇聚困难是大数据发展面临的困难之一。要加快“数字江淮”建设,推进数据资源汇聚和共享开放非常关键。对于虚拟化的数字信息,要依托什么载体汇聚,如何汇聚呢?《条例》给出了详细解答。

按照要求,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省有关部门、单位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分平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所辖县、市、区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子平台。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或者子平台,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有序共享开放公共数据。

加强对非公共数据的管理,有利于全面规范数据活动,增强数据资源的整合实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非公共数据的采集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共享开放和有效流动数据资源,鼓励非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汇聚,发挥数据资源效益。

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大数据海量多样,如果光是积累,缺乏开发运用,就只是数据集合,但若是开发应用好了,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则有利于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数字化,繁荣数字经济。

《条例》分别对推动大数据与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的融合发展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与制造业的融合,支持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跨界联合,建设数据驱动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大数据在服务业广泛应用,支持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在线金融等现代服务业。

为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水平,《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托皖事通办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开发大数据应用场景,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条例》细化了数据安全保护规定,明确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要求,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并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开放等各环节保障数据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条例》还突出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要求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过度处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