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大数据赋能教育治理新体系

时间:2025-11-03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 刘伟亮、陈兰

今年4月,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教育数字化的意见》,明确提出“深挖教育数据富矿,构建大数据赋能教育治理新体系”要求,确立了以数据驱动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向。大数据赋能教育治理变革,是纵深推进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的关键一招。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亟须借助大数据技术提升治理效能,为教育强国建设注入澎湃动能。

以理念变革为先导,重塑教育治理的认知范式。理念变革居于教育治理体系构建的源头环节,是制度重构和机制优化的逻辑起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制约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思想观念束缚和体制机制弊端,全面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当前,要适应教育对象多元化、需求复杂化、数据流动高速化的治理新场景,亟须以理念变革重构教育治理认知范式。具体来看,要以“数治”理念为引领,充分挖掘教育数据价值,发挥其在数字感知、全景洞察、智能执行、智慧决策等方面的系统性作用,推动教育决策科学化;以“精治”理念为支撑,推动治理逻辑由粗放式调度转向全链条精细化调控,教育管理者要自觉将精细化理念贯穿于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组织行为与服务响应全过程;以“共治”理念为导向,深入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加快破除部门壁垒、机制障碍和数据孤岛,提升教育治理的信息共享度与协同效率,打造全方位联动、多主体参与的新型治理格局。

以制度创新为抓手,构筑教育治理体系的“四梁八柱”。制度现代化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依托。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但教育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和结构性矛盾仍未完全消除。对此,应牢牢抓住制度建设这条主线,加快构建与大数据发展相适应、与教育改革方向相一致、与教育治理现代化目标相契合的教育治理制度体系。具体而言,要加快完善教育政策法规体系,系统回应大数据技术对教育权利边界、数据安全、行为规范等带来的变革性挑战,为治理实践筑牢法治根基。要加快构建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制度架构,建立权责清晰、高效协同、纵向贯通、运转灵活的多主体互动合作与监督机制。要探索建立大数据技术支撑下的教育治理新制度,加快构建与“大数据+教育”场景相适配的新型治理模式与制度体系。

以技术融合为驱动,打造教育治理体系的智能中枢。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为教育治理模式的革新开辟了新路径。然而,当前数字技术赋能教育治理仍面临数据壁垒未破、系统集成不足、平台孤岛现象突出等问题。为此,应通过“数据+技术+场景”构建一个涵盖平台集成与业务协同全流程的智能中枢系统,以推动教育治理数字化跃升。具体来看,在数据层面,应加快推进数据标准化建设,促进多源异构数据的集成与融合应用,确保“有数可用”“有数好用”“数尽其用”。在技术层面,应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搭建兼具数据汇集与分析应用功能的教育大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数据的动态汇聚和实时更新,为数据深度开发与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在场景层面,应着力打造贯通教育决策、管理、服务、评价、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大数据+N”的教育治理新场景,借助实际应用场景持续推动数据质量提升,推动数据使用和治理效能形成提升闭环。

以要素保障为基础,夯实教育治理体系的物质条件。教育治理体系的构建与运转离不开坚实的物质基础。其中,由资金、技术、数据、人才四类核心资源所构成的要素矩阵,是支撑教育治理体系高效运行的物质基础。应始终秉持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通过“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协同发力,实现要素配置的结构优化与效能提升。在“有形之手”方面,要健全中央统筹、地方配套、绩效导向的多元投入机制,构建结构优化、集约高效、安全可信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打造可调用、可共享、可追溯的数据资源底座,为数据驱动治理提供稳定底盘。同时,培育一支兼具教育理解力、数据思维力与技术执行力的复合型治理队伍,强化人才要素供给保障。在“无形之手”方面,要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社会资本融资渠道,加快技术要素市场与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发展,建立以贡献为导向的人才激励机制,为教育治理注入活水、增添活力。

以安全治理为底线,筑牢教育治理体系的防护屏障。大数据赋能教育治理变革具有必然性,但也存在局限性,这种局限性突出体现为大数据赋能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安全风险问题。对此,应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技术可控的教育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确保教育数据能用、好用、可控、无害。具体而言,应建立权责明晰的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厘清不同治理主体在数据采集、处理、使用过程中的职责边界,确保全过程合法合规。要健全覆盖数据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处理、开放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安全保障制度,持续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通报工作,形成主动防御、动态响应的安全防护机制。要强化技术伦理约束机制,坚守数据治理的价值底线,严格遵循知情同意、最小必要、隐私保护等原则,切实保障数据主体权益。同时,要构建主动响应与协同防控的治理新机制,包括建设教育系统专属的数据监测与响应平台,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防控机制等,形成教育治理领域的数据安全“防护网”。

[作者单位分别系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系2024—2026年四川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重点项目(编号:JG2024-035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