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谦:为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筑牢法治根基

时间:2024-11-15
作者: 李谦

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对于加强数据安全、推动数据要素创新发展、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的重大战略任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新质生产力发展创新体系,推动教育科技人才协同一体发展,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是必经之路。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要求指引新路径,为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筑牢法治根基,有助于实施更加科学的监管政策,对于推动高水平数据安全、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过程中,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推进严格执法、推进公正司法。

一是为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探索立法方案。在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方面,应当尊重数据安全治理的客观规律,强化法律实施。要积极探索并逐步形成覆盖工业生产、智能制造等多领域的数据安全治理监管立法体系。要精准识别人工智能在数据安全治理监管中的科学地位,确立数据安全治理监管技术辅助的立法框架。在不同法律规范中,要明确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的原则、规则与程序,以立法方式奠定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的坚实基础。

二是为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寻求执法机制。在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方面,重点要解决数据安全治理监管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既要为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设定标准,开展精准执法,同时又要设立容错机制,推动柔性执法,实现审慎包容监管。要想方设法为提供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寻求执法机制,坚决破除妨碍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提升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弊端。要加强新型数据安全治理监管工具的科学研发,运用好新型监管工具,强化数据安全治理监管约谈工作,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开展数据调取活动。

三是为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创制司法举措。在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方面,要在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基本要求下,创制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的司法举措。要利用好标准化工具,在司法过程中准确适用数据标准,积极探索区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适用规则及路径,并逐步优化数据标准的说理机制。要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予以司法审理,不断细化数据安全领域司法裁判的规则和程序。要面向新兴产业活动,一体化打造防控数据安全风险、破解产业发展“瓶颈”、规范指引产业走向的司法服务标杆,在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中充分展现司法担当。

综上,相关部门通过探索立法方案、寻求执法机制、创制司法举措,能够形成合力,为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筑牢法治根基。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