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时间:2024-05-31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6号

《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于2024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数字经济强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技术和数字生态创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工作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协同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组织实施全省大数据战略,协调推进数据要素制度建设、拟订数据标准规范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省区域发展布局,加强数字经济跨境跨区域合作和政策协调,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活动,充分利用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交流。

鼓励和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法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治理以及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新型智库等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培养、创业孵化、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互联互通、智慧安全、绿色低碳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数字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应当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交通、电力、市政、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系统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布局,推进云网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算中心协同共享,降低算力使用成本。

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杆塔多用。推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枢纽场站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和高效配置,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培育数据运营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科技伦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开放公共数据,加强公共数据治理和运营,有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进行共享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有序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数字经济技术创新体系,统筹实施各部门各领域数字技术计划,重点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先进计算、工业软件、量子信息等基础领域和前沿领域,促进产学研用合作,推动基础理论创新,推进基础算法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研发机构与专利平台,引导企业承担重大数字技术科研项目,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科技成果转化,在区域性的科技要素市场体系中重点打造数字经济相关业务和板块。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算力、数据等资源依法有序开放,推动数字技术开源平台、开源社区和开放技术网络建设,构建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生态。

支持以园区、行业、区域为整体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技术研发、测试评估、应用培训、创业孵化等优势资源汇聚。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创建数字经济领域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区等创新创业创造载体,联合开展协同创新。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自主安全可靠的产品迭代、平台搭建、产业化应用、适配测试、开源开放、市场拓展,构建安全可控的共建共享软硬件产业生态。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化发展,促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发展,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重点培育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北斗及卫星互联网、新一代自主安全计算系统、智能机器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创意、数字健康、音视频、区块链与量子信息等重要数字产业集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实施制造工位、产线、车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的智能化升级;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发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维护、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培育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进工业企业设施设备、业务系统、数据上云、上平台;推动运用高适配、快部署、易运维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降低企业使用工业互联网成本,推动中小企业普及应用工业互联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北斗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支持智慧农业场景、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和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信息化、农业生产服务信息网络平台等建设,推广智能农机,推进精准种植养殖,提升农业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商企业对接融合,发展直采直供、冷链配送、社区拼购等农产品销售服务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货物、运输工具、场站等物流要素数字化,支持物流枢纽数字化升级,推广仓储数字化管理、车辆货物自动匹配、园区智能调度等技术应用,推动物流园区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促进数字技术在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征信评级、跨境结算等环节的深度应用,推动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

支持智慧景区和智慧文旅平台建设及运维,普及应用电子地图、线路推荐、语音导览等服务,培育云旅游、云服务等网络体验和消费新模式;支持城市空间利用数字技术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产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文化和数字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发展音视频内容、音视频装备、数字展览、网络视听、数字文博、数字动漫、网络游戏、数字出版、数字演艺、在线教育等重点产业,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壮大骨干文化企业。

通过数字技术创新文化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推动数字文化贸易,发展跨境数字出版,支持动漫游戏出口,开展国际文化交流。通过数字化手段,强化工作推进机制、政策支撑和文化安全底线,保障文化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制作动漫游戏应当传播正能量,传授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平台化发展、平台企业化运作;在数字媒体、工业互联网、网络销售、物流、信息资讯、检验检测等重点领域,支持和培育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支持利用互联网平台推进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化配置,引导平台企业加强数据、产品、内容等资源整合共享和新技术研发应用,探索适宜本地区的平台经济发展场景和模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打造供应链数字化协作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实现产业链上下游的供需数据对接和协同生产。

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骨干企业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设备供应商等组建数字化转型联盟,分行业研发推广数字化解决方案,促进集群内企业协同转型。

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设备供应商规范健康发展,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市场规模和活力,帮助传统企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国土空间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等职能方面创新应用数字技术,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湘易办”超级服务端发展,持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推动政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等广泛应用、互信互认;规范电子文件系统建设,确保电子文件长期安全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数字化协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化改革与制度创新,统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智慧城市评价激励体系,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城市治理、民生服务、生态宜居、产业发展、公共安全等智能化创新应用,实现城市运行综合管理数据互联互通。

开展智慧社区、智慧家庭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提升精细化、网格化管理能力,构建居家养老、儿童关爱、文体活动、家政服务、社区电商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

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群体在出行、就医、养老、消费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便利化。

推动数字技术在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涉农服务事项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引导基础金融数字化服务向乡村延伸。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课程,加强基础学科建设,通过与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和共建实训基地等,培养数字经济研究和应用型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在就业、落户、住房、医疗保健、职称评定以及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就业调查和劳动用工服务指导,提升劳动者的数字素养和技能水平,探索数字经济领域职称评审工作,鼓励通过发展数字经济创造灵活就业机会,完善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政策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数字经济产业相关投资基金,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关键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相关财政性资金,加大对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依法落实数字经济领域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出符合数字经济产业需求特征的新型金融产品,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完善数字经济项目用地市场化配置,健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保障数字经济重大项目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项目用能支持,探索建立涵盖能效水平、资源利用率、经济贡献率等指标的综合评估体系和动态监测考核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能耗指标等方面优先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中心通过发展分布式光伏、参与绿电交易等方式,降低用能成本。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和快速维权体系建设,加强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情通报和案件处理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维护数字经济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和数字技术创新应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制度,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护数据、网络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危害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违法活动。

企业、平台等主体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数据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在数字经济领域应当优先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同步落实密码应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与监管体系,完善有关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创新基于数字技术手段的数字经济监管模式,对数字经济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相应容错免责机制,提高数字经济监管和治理水平,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分析,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以及从事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